一、实验室是承担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场所,要做到高效运行、文明整洁和科学管理。
二、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体制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教务处是负责实验室管理与使用的职能部门。
三、实验教学必须纳入教学计划,并在教学任务中列出。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记录等教学文件必须齐备。
四、设备、器材要严格履行领用、借用登记手续;实验室的贵重零配件、贵金属、易燃、易爆和剧毒药品等要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清查核对。校内借用仪器,由实验室主任批准,校外借用仪器,须经教务处批准。
五、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操作仪器设备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经批准不得将任何实验物品带出实验室。
六、实验中发现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漏电等故障应立即报告,并做好记录,不准随意拆卸仪器设备,对于不遵守操作规程又不听劝告者,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对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者,必须追究责任。
七、需要维修的仪器设备或设施,由管理员填写“设备(设施)维修申报单”,实验室主任签字,报送教务处实验室管理中心经批准后安排专业维修人员修理。需要厂(商)家修理的,由教务处协调有关部门联系修理。
八、仪器设备应摆放整齐,布局合理,要按规定建立帐、卡,并定期(每学年一次)进行核对,做到帐、物、卡相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指定专人保管。
九、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员、实验教师和技术人员等)要各负其责,团结协作,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实验室整洁、卫生,增强防火、防盗、防事故的责任意识,杜绝各种事故发生。
十、实验室的各种资料、档案、文件要专人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带出室外或外借。
十一、实验室的使用应按学期初制定的实验计划或课表执行。如有变更实验教师应及时上报有关单位或部门。计划外使用实验室,属于二级学院内使用的由院领导批准,其他单位使用应逐级上报批准。
十二、外单位委托实验室进行材料或产品检验时,应填写检验委托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按规定收取实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