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博事件相关责任单位和负责人的处理决定

作者: 时间:2011-06-10 点击数:

2010127日国际学院国际贸易实务专业C1001班学生李博(男,1990119日出生,陕西省商洛洛南县庙坪乡人)于当日7:00左右之身前往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因恋爱问题持刀刺死该校某学生(原李博中学同学),同时刺伤死者同宿舍前来阻止其行凶的同学。因其触犯了刑法,李博本人于事发当日1500左右被西安碑林分局民警依法逮捕。此事件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不仅对两个家庭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也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对学校声誉造成极坏的影响。

此事件主要责任由李博本人承担,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较为薄弱。为严肃校纪校规,强化学生教育管理,需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考虑到事发当日国际学院辅导员高心茹同志第一节课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时,及时发现李博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课,于800先后四次拨打李博本人手机(未能取得联系),此后国际学院相关人员对此事件后续工作也做了妥善处理。经201147日院务会议研究,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作出如下决定:

一、由党总支副书记杨勇同志(主持党总支工作)代表国际学院在学校学生管理系统做检查;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规模酬金本单位提留部分全部扣除。

二、扣除国际学院副院长韦林珍同志(主持工作)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本人规模酬金的20%

三、扣除国际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杨勇同志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本人规模酬金的30%

四、取消国际学院团总支书记兼学生生科副科长荣超同志2010年度先进个人评选资格;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本人规模酬金全部扣除;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在本单位做检查。

五、取消国际学院辅导员高心茹同志2010年度优秀辅导员评选资格;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自20111月起执行,按试用期(80%薪资)对待;2010年度绩效工资全部扣除;在本单位做检查。

希望各单位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进一步做好学生管理工作,确保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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